根据《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学生缴纳学费、学杂费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缴费按“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管理。每学年初注册前,必须全额缴清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等)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清学杂费者不予注册。在五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报教务处取消当年学籍。
二、每学年开学前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期限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缴费卡内,由财务处通知银行统一代为扣缴。收费票据统一在开学后由财务处开具并按班级整理后交给学院签领发放。学生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收费票据,以便核对。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银行扣缴的,在新学年入学两周内必须到学校财务处一次性交清该学年应该缴纳的全部学费。
四、开学两周后未交清的学生,辅导员要通过实地走访、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家长,以确认是否有无能力交费。如有能力交而未交者,报学校作退学(或休学一年)处理;家庭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办理缓交。
五、缓交手续必须在开学的二周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作出分期交款计划。缓交期限一般应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交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清的,必须办理助学贷款(开通生源地贷款的必须回生源地办理)。且缓交学费的总额控制在全院总额的3%以内。
六、学生毕业时未交清学费者,学院将不办理离校手续,不推荐就业,不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转寄档案等。
七、特殊情况由院务会研究决定,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