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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吉首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05-16 21:42 匿名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在吉首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吉政通〔2010〕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吉首城区烟花爆竹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吉首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以吉首城区四周第一道山脊线为界(以下简称“禁放”范围内),北至振武营湘泉城北边界,南至乾州新区南区南边界。其中,吉首老城沿国道319线东至大田湾肖家坪,西至桐油坪州委党校;乾州新区东至乾州东区东边界,西至国道209绕城线以西山脊线。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假日及正月十五可以在安全地点燃放;清明节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假日可以在坟墓、墓室旁安全地点燃放;重大庆典或重大活动,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后,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燃放。其它情形一律严禁燃放。

    第三条 严禁在“禁放”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及零售业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禁放”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主要负责禁放烟花爆竹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消防大队和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在禁放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市“禁放”办会同市综治办将禁放工作纳入各单位(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管理。吉首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广大市民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8781240、110,市禁放办8520831,市安监局8520504)

    第五条 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由市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的,由市安监、工商等部门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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