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纸条、书籍、笔记、作业本、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的;
6、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9、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的;
1、利用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作弊的;
2、在考试过程中利用通讯设备发送、传递、接收考试信息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1、违纪作弊行为被查实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凡第一次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准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三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凡第一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三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凡第一次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因考试违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再次考试违规的,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毕业生在毕业学期考试违规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该课程不能参加毕业补考,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相应课程考试。
第十条 凡因考试违纪、作弊,课程成绩被记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毕业补考。
第十一条 凡考试违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一律不授予其学位。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所颁发证书无效,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1、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并提取证明材料(如学生试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考生证件等);
2、监考人员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名,并按要求填写《违纪作弊认定书》、《考场登记表》;考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3、违纪作弊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考生违纪作弊认定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教务处、研究生处存档备案;
4、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按照以上第2、3款程序操作。
1、凡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含违规情节和本人认识)交教务处、研究生处;
2、教务处、研究生处依据取证材料根据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当天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并在三天内对学生作出考试违规处理意见;
3、一周内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将有关材料上报学校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公
4、考生所在学院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学生思想工作及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教务处、研究生处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天内向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教务处、研究生处应在收到申辩材料后10日内书面答复申辩人,学校将根据教务处、研究生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